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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30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服务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提高审批工作效率,改善外商投资环境,更好地为中外投资者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前期工作的主管机关是天津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项目前期工作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和审查要点
  (一)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
  1.中外方合作者情况简介和合作方式;
  2.经营产品的种类和规模,国内外市场的初步分析和销售意向;
  3.水、电、汽、热、油、运输等预计需要量(列明新增用量)和来源;
  4.预计投资总额和奖金筹措方式;
  5.厂址选择(说明是否需新建或扩建)及环境保护的意向。
  (二)项目建议书立项审查要点:
  1.是否符合本市经济发展方向和规划要求;
  2.是否国家鼓励、允许的项目;
  3.是否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4.水、电、汽、热、油、运输等能否承受。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内容:
  1.合营各方的基本情况(包括外方资信),合营方案的主要设想、内容和结论。
  2.国内外市场调查和预测;产品方案和生产能力的选定及理由;产品规格、技术性能和销售价格;国内销售和出口的可能性及方案;产品的运输方法和条件;产品国产化水平和进度安排。
  3.原料、材料、动力、水源、运输、公用设施等的需求和平衡方案。
  4.厂址选择,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的确认;主要工程内容及建设进度安排。
  5.生产技术、管理和设备的设置,并注明其中需要引进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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