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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工商登记服务管理规定
 (一九八七年九月十七日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局)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外国投资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代市工商局承办具体工作。
 第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需在领取批准证书后三十天内到“中心”办理申请工商登记事宜。
 第四条 申请工商登记必须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一式三份:
  (一)项目建议书及批复文件副本;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副本;
  (三)合同、章程及批复文件副本;
  (四)政府颁发的批准证书副本;
  (五)投资各方所在国(地区)政府管理部门签发的近期有效的工商登记证或营业执照副本;
  (六)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联合签署的工商登记申请书;
  (八)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和中方投资者上级主管人事部门出具的身份证明。
 第五条 “中心”自接受申请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十天内核准登记,由市工商局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即告成立,并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或减少投资,转让股权,改变经营方式,改变生产经营范围,延长合营或合作期限,合并,分立,修改合同、章程或清算等,应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向市工商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中心”分别代市外经贸委和市工商局受理申请书,进行传递和组织审理。自收到完备的申请书和资料之日起,除特殊情况外,应在二十一日内办完各项手续或批驳。
 第七条 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工商登记、变更登记和歇业注销登记,经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承办审查后,由市工商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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