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计划、财政、税务、银行、物资、物价、劳动、统计、工商行政等经济综合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委办要经常研究横向经济联合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不适应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规章制度,制定支持和促进横向经济联合发展的政策,为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创造外部条件。
(四十一)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是全市横向经济联合的综合管理部门。各级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驻外地的办事机构和区域性的政府之间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组织(如环渤海地区经济联合市长联席会联络处),都是为发展跨地区经济联合服务的工作机构。他们的共同职能是:传递信息、疏通渠道、搭桥挂钩、政策指导、协调关系、促进改革,为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服务。
(四十二)企事业的主管局,要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经常研究本系统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方向、重点,指导企业有计划、有重点地开发市内外的横向经济联合,做好协调工作。
七、横向经济联合管理工作的分工
(四十三)发展横向经济联合既要充分发挥企业的积极性,尊重企业的自主权,又要加强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列入全市横向经济联合计划中属于跨地区开发“三源”,我市投资在一百万元以上的联合项目;到外省市发展重点名牌产品和拳头产品的联合以及向外省市转移产品的重大联合项目,由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其他联合项目的审批权限由各区、县、局自行决定。由局审批的项目, 要报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
(四十四)外省市企事业单位来津与各区、县所属单位搞联合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或协作办公室审批;与各局所属企业单位搞联合的,由各主管局审批。由外省市与我市在津组建的工业联合组织,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均由市调整工业办公室审批。
以上各种联合组织经批准后,要向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
(四十五)市内各企事业单位之间搞的经济联合组织,按本市现行经济管理体制,由归口的区、县、局审批。属于跨部门的工业经济联合体,由市调整工业办公室会同有关委、办审批。
(四十六)在津的各种经济联合组织,经过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所在地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
经济联合组织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