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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二十八)经人民银行市分行批准,经济联合组织可在内部和社会发行股票、债券进行集资,各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采取卖方信贷、金融租赁、委托放款等多种信用方式,支持横向经济联合,并积极开办票据承兑贴现业务。独立的信贷投资公司可以直接向经济联合组织投资。
  (二十九)经济联合组织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企业单位,申请流动资金贷款时,其自有资金不足30%的,各专业银行可发放特种贷款。各专业银行对外省市来津开办的企业,所需合理的流动奖金也可以放贷款。
  五、进一步敞开津门,欢迎兄弟省市来津开展横向经济联合
  (三十)外省市来津开厂、办店和科营联销名优特新产品及兴办第三产业,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在工商登记、市场管理、资金融通、物资供应、生活服务等方面提供方便。
  (三十一)外省市来津联合兴办企业的(包括以原材料入股搞联合),实行所得税前分利(有的也可分产品),分别回本地区纳税。
  (三十二)对外省市来津以及本市郊县到市区开办饮食、修配、理发、浴池、旅店等服务性企业,从开办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二年。
  (三十三)外省市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或搞联合的,按照国家和我市的有关规定享受各种优惠待遇。
  (三十四)鼓励外省市和天津发展出口商品的联合。由天津出设备、技术和资金在外省市建立的出口专厂产品由天津口岸出口的,外汇留成和奖励金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返回。
  (三十五)外省市以半成品到天津进行深加工由天津口岸出口的商品,所创外汇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费用共同分担,外汇留成和奖励金按照半成品价值部分的比例返回。
  (三十六)外省市与天津口岸联营出口的商品(外地提供商品、天津对外销售),所创外汇由双方按协议规定的比例分配,费用共同分担。
  (三十七)外省市利用天津港口出口,天津在仓储、运输、报关、商检等方面,为兄弟地区积极提供服务。
  (三十八)外省市与我市在津组建全民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对其派来的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以及联合体经本市劳动部门批准新招职工,其工资由联合企业支付的工资基金可列入本市的工资总额计划。
  市内企事业单位之间组建的全民所有制的经济联合体,其职工的工资采取由原企业划转工资指标的办法,经批准新增加的职工,可相应增加工资基金指标。
  (三十九)外省市用名特产品和风味食品经批准到天津搞的联合项目,其商品定价,除国务院和有关部门统一管理的价格外,一律放开,随行就市,实行优质优价、 自行定价。
  六、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促进企业发展横向经济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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