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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颁布《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横向经济联合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十四)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按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减免的税款,专项用于技术开发。
  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紧密型科研生产联合体,可从研制的新产品(按市政府津政发(1985)133号文件规定)实现的利润中,所得税前提取20%,自新产品投产之日起连提三年,作为联合体的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基金。
  (十五)经济联合组织可通过联合吸收科研单位作为自己的开发机构,为技术开发服务。参加联合的科研单位可享受独立的科研单位原来的纳税优惠待遇。其事业费的增减不受影响。
  (十六)企业的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包括技术咨询、技术培训和管理输出等,下同)的收入,大中型企业净收入在五十万元以内的,小型企业净收入在三十万元以内的免征所得税,全部留给企业。超过部分对实行利改税的企业,按规定征收所得税,其它企业上缴财政和留给企业各50%。
  (十七)全民所有制独立核算的科研单位(不包括企业所属研究所、各类技术开发、咨询、服务中介组织)的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承包的收入暂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对技术入股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大专院校和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和技术服务的净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成果转让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十八)企事业单位可从留用的技术转让及企业单位留用的技术服务的净收入中,提取5%至10%的金额用于有关人员的奖励。对从事科技咨询服务的事业单位,可从咨询服务的纯收入中,提取10%)用于受聘参加科技咨询服务的专家和作出贡献有关人员的奖励。上述金额不计入企事业单位奖金总额,免征奖金税。
  (十九)对企事业单位派到外省市的“老、少、边、穷”地区参加联合组织的工作、进行技术咨询服务或对口支援的人员,根据地区的远近、时间的长短、工作条件的好坏等不同情况,在经济上要给予优惠待遇。时间在半年以内的,可比本人原工资(包括奖金、津贴,下同)增加一倍到一倍半;连续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可增加一倍到二倍。
  到西藏、青海等高寒地区的,最高可比本人原工资增加三倍。
  对派到其他一般地区的(包括本市郊县),根据实际情况,适当给予补贴。
  上述费用的具体标准和支付办法由双方商定。
  (二十)企业派出职工承担联合协作任务期间的原有工资额度,仍留在派出企业,不扣减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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