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广大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的自主权,实行鼓励政策
(四)企业是横向经济联合的主体。按照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原则,企业有权选择联合的对象和联合的形式,有权参加联合,根据协议和章程,有权退出联合,对自愿组建新的企业群体或企业集团的,应予支持和鼓励。一个企业可以同时参加几个联合体。
(五)企事业单位用自用资金搞的联合项目,符合行业发展规划,不占用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指标的和以技术入股的联合项目,由企业自主确定,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市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备案。
(六)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搞联合分得的产品,可用于生产、建设、出口或作为协作资源使用。计划和物资部门不抵扣原材料的分配指标。
(七)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或技术入股到外省市搞联合分得的利润,免征两年所得税,这部分利润的70%用于发展联合的专项资金和技术改造资金或科研发展基金;30%用于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如企事业单位用自有资金投资两年内分得的利润低于投入的自有资金时,对其差额部分可在三年内再给予减半征收所得税的照顾。
(八)对经济联合组织不重复征税。实行统一核算的联合企业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配套产品,不缴纳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税率按联合前各单位缴纳的税额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不实行统一核算的联合企业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可以实行增值税。增值税征收的具体办法,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减免产品税问题,按财政部(86)财税字第078号文件执行。
(九)经济联合组织在当地依法缴纳产品税或增值税、营业税(经双方商定,也可以分产品),然后按照“先分后税”的原则,由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分配利润,再回到各自所在地缴纳所得税。
(十)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经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免缴调节税。
(十一)各企事业单位在外省市对能源、交通设施、短线原材料以及“老、少、边、穷”地区进行投资分行的利润,减半征收所得税五年。参与投资的单位,从联合中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行业和地区的,可免征所得税。
各企事业单位在本市范围内搞能源、交通设施和市计委确定的短线原材料的生产联合,也可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十二)企业用自用资金(不含折旧、大修理基金和向社会集资,可包括企业内部集资)、技术入股搞联合得到的主要原材料,有于本厂生产实现的利润(按这部分原材料金额占产品总成本的比重换算),免征所得税, 这部分利润可以全部用于解决职工宿舍问题。
(十三)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搞联合分回的利润,先还贷款, 后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