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合营企业应按《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中方职工的实得工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
第九条 合营企业应按中方职工人数向财政部门缴纳国家对职工的粮油、房租、文教、卫生、交通、优抚事业等各项补贴,缴纳标准暂定为每人每月六十元。
随着国家对职工各项补贴的变动,合营企业缴纳的国家对职工的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作相应的调整。
第十条 合营企业使用场地,必须按天津市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中方投资者以场地使用权作为对合营企业的投资的,由中方投资者按规定缴纳场地使用费。
合营企业租用国内其他单位建筑物等,需向出租者交纳场地使用费,再由出租者按规定向土地主管部门缴纳。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依法缴纳所得税后,应按规定提取企业发展基金、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以下简称三项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企业亏损外,经企业董事会决定,原审批机构批准,也可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用于职工奖励、购建职工宿舍和集体福利设施等项开支。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比例,分别掌握使用。
用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购建的职工宿舍等固定资产,不提折旧,由企业工会负责管理。
职工使用合营企业购建的住宅,必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房租,房租收入要单立帐户,用于职工宿舍的维修,不足部分,可从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支出。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按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供分配利润,按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协议、合同规定用于再投资部分除外)。但未取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验资报告和查帐报告的,及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以前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年度利润分配。
第十三条 与华侨、港澳地区客商合资经营的企业,亦按本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