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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第二批)的决定》(发布日期:1998年6月12日 实施日期:1998年6月12日)废止(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关于颁布《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8月12日津政发<1986>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颁布,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的财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设在本市境内经济技术开发区以外的合营企业。
  第三条 市财政局是本市合营企业财务工作的主管部门。合营企业的财务活动和会计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 合营企业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会计机构。财会机构和帐簿必须设在中国境内,会计核算必须在本企业进行。
  第五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国家和市有关合营企业的法律、规章和财务管理、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企业情况,制定本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制度和费用开支标准,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六条 合营企业应向合营各方、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当地税务机关和原审批机关报送月份、季度和年度会计报表。年度会计报表应附财务情况说明书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的查帐报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缴足各自的出资额,并及时聘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资报告,合营企业据以发给合营各方出资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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