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合营企业依据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鉴定表,按照鉴定要求,分别不同税种按期申报纳税。
(一)工商统一税。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合营企业可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填开完税证,向银行缴纳税款,事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工商统一纳税申报表;未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的,合营企业应按期申报,由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开完税证,在限期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进口工商统一税的稽征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合营企业在季度终后十五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季度预交所得税申报表和季度会计结算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年度会计决算报表,并附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注册会计师的查帐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查核定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房产税。合营企业应在每年五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自有房产年度房产税申报表,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四)车船使用牌照税。合营企业应在每年一月份,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使用车船年度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表。并附送市公安局核发的行驶证件副本,经税务机关审核计税。填发缴款书,按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税款。
(五)代扣代缴的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负有代扣、代缴外国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责任的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代扣、代缴税款工作,按照限期到指定银行缴纳扣缴的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缴税款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八条 合营企业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在申报期限内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酌情延期申报,或先按上期实纳税款预缴,待申报后,核实补、退税款。
第九条 合营企业要求减税、免税,必须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减税、免税之前,合营企业应先按规定缴纳税款。
第十条 合营企业生产的内销产品,在开办初期纳税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免征工商统一税。企业在减税、免税期内,具有税收负担能力时,应及时向审批机关提出报告,以改变原来审批意见。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因计算错误或其他原因多缴了税款,应从多缴之日起一年内,向原征税机关提出有关证明申请退税。企业应在接到退税通知后三十天内办理退税,逾期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必须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有关纳税资料,税务机关在必要时有权查封企业帐簿、票证、单据,并为合营企业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