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凡赴港澳的团组,除按程序报批外,还须经广东省委第八办公室批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各类团组均不得绕道经停港澳。
(六)各单位派出的出国团组,必须做到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出国时间要尽可能缩短,不得随便增加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安排同一单位的两个主要负责干部同团出国。
(七)有关部门和审批机关对出国团组和人员要认真审查。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照顾关系,滥派团组人员出国的,一律不予批准。凡经费和外汇来源不落实的出国项目,均不得批准。因把关不严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审批者的责任。
二、经费管理
(八)各单位凡使用留成外汇和其他外汇出国,均由主管委、局汇总向市财政局编报用汇计划(中央驻津单位直接编报);使用非贸易外汇出国,由市外事办公室汇总编报用汇计划。全市的年度出国用汇计划,由市财政局商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后,上报财政部。
(九)临时出国人员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由市财政局核定后分别下达市主管委、局和市外事办公室,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用汇计划和控制指标进行控制。国家外汇管理局天津分局于每季度末和年终将出国用汇执行情况向市财政局通报。
(十)各出国团组和人员在国外违反规定的开支(如擅自绕道、延期、宴请等),财会部门一律不予报销,超支部分由出国人员偿还,并按情节轻重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三、组织纪律
(十一)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准利用职权争相出国。在审批和组织出国团组时,必须坚持原则,按规定办事。
(十二)派出单位对出国人员要切实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出国前,单位负责人要同出国人员谈话,并集中一段时间进行外交政策和外事纪律教育。所有人员在出国活动中要忠于职守,严守机密,廉洁奉公,遵守外事纪律,不得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十三)各单位对出国人员发生的索贿、受贿、贪污、失密、泄密、丧失国格人格及其他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要严肃查处,并及时报纪律检查部门,抄报市外事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