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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印发《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6>24号)


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拟订的《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业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近几年来,随着对外开放政策的实行,我市同国外的交往日益发展,出国团组和人员相应增多,这是必要的,也是正常的。但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组团人数过多、重复考察、争相出国、照顾出国的现象,以及少数出国人员索贿贪污和严重违反外事纪律的问题,屡有发生。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采取切实的措施,坚决纠正和制止这种混乱现象和不正之风。要加强对出国团组和人员的审批工作,认真执行本规定,坚持原则,严格把关。要加强对出国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对违反规定和违反外事纪律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肃处理,决不可姑息适就。

            关于派遣出国人员若干问题的规定

  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制止滥派团组和人员出国的通知》(中办发<1986>3号)精神,对派遣出国人员的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出国任务审批

  (一)正副市长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领导同志(包括已经退下来的领导干部),如需出国,按中央规定报批。其他人员出国,实行归口管理,分别由市对外经贸委、市外事办公室、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其中:正局级干部出国,按报批程序由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后,报市长审批;副局级干部出国,按报批程序由分管副市长审批。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机关及所属单位副局级以上干部出国,由单位主管领导同志签署意见后,报市长或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
  (二)国发<1985>90号文件规定由国家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引进项目,其出国考察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组织。
  (三)市级审批机关对有关经济技术方面的出国事项(不包括对外贸易),在审批之前,要分别按产品归口报送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备案。不能按产品归口的出国事项,属于基本建设方面的报国家计委备案,属于技术改造方面的报国家经委备案,属于对外科技合作和交流方面的报国家科委备案,属于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报对外经贸部备案。如中央主管部门提出异议,要尊重中央主管部门意见。在对外贸易方面,按对外经贸部拟定的办法办理。
  (四)凡去美国、加拿大、日本、联邦德国、英国、法国、瑞士以及苏联、东欧各国的团组,市审批机关要在该团组出国前一个月通知我驻外使馆并抄告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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