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进件装配,包括进口主件或配件,加工装配成品出口。
(三)以国产原材料为主,进口辅助材料,加工成品出口。
(四)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养殖或种植农副土特畜产品出口。
(五)用进口物资换购农副土特产品(包括水海产品、畜产品)、工业品和矿产品出口。换购的方法,既可以与有关生产单位进行单项商品的换购,也可以和生产部门进行综合换购。
(六)为了促进出口商品升级换代,提高出口商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改进包装装潢,可以用以进养出外汇为生产部门引进必需的先进技术,或进口必要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但事先应由生产部门落实人民币资金,并由生产部门自负盈亏,外贸部门代理进口。生产部门没有人民币资金的,不能使用以进养出外汇进口设备和零部件。
三、外汇来源与使用
(一)天津对外贸易局负责管理、审批的以进养出外汇有:1.经贸部拨给的周转外汇,额度为一千五百万美元;2.以进养出专用外汇,由经贸部当年专门拨给额度。
上项外汇由市外贸局集中掌握,办理审批手续。使用周转外汇的商品,其出口收汇除及时归还周转外汇基金外,增值的外汇随着出口商品收汇按规定上缴中央。使用以进养出专用外汇不用归还。其出口商品收汇按规定上缴中央。
以进养出商品的外汇留成,按国家规定办理。
(二)天津市对外贸易总公司、外贸进出口专业分公司、工贸公司,及有对外经营权的企业和企业联合体,是以进养出业务的承办单位。为发展出口商品和扩大出口货源,各类外贸公司和生产供货单位都要积极做好以进养出工作,协商提出可行的以进养出项目,由各类外贸公司向市外贸局申请用汇。
(三)以进养出的工业品,外贸公司同生产供货单位,要商定供应出口产品的合格率及原材料、辅料的消耗定额和交货时间,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规定各自承担的义务。任何一方不按合同或协议执行,要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责任。
(四)以进养出的农副土特产品,在安排进口饲料、肥料、种子、种畜等的同时,外贸公司同生产供货单位,应签定增加供应出口商品的品种、数量、规格,质量和交货时间的合同或协议。
四、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类外贸公司应于每季度最后十天向外贸局报告执行情况和工作进度,在本年度最后一个月内向外贸局提出关于年度执行情况的书面报告。由市外贸局汇总后上报经贸部和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计委、经委、经贸委、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外汇管理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