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24日)废止(原因: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1985>129号)
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经贸委拟订的《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即照此执行。
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适应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把我市以进养出工作进一步搞好、搞活,根据一九七九年《国务院关于转发<
以进养出试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9>81号)和近年来经贸部关于以进养出工作的具体规定,特拟订《天津市以进养出工作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试行。
一、以进养出的原则
(一)为实现国家四个现代化的任务,对外贸易要有一个大的发展。我市各有关部门要千方百计地发展出口商品生产,在充分挖掘国内出口货源潜力的同时,积极利用国外的原材料和技术,发挥和提高国内生产能力,大力发展以进养出业务,发挥天津港口城市的作用,把出口贸易做大、做活,发展生产,增加外汇收入,增强国家的外汇支付能力。
(二)以进养出的商品,应当是在国际市场适销,国内有生产能力,商品质量符合出口要求。
(三)创汇要合算,要逐项商品进行核算。进口原料加工成品的单项商品,创汇率一般应掌握在30%以上。生产技术比较复杂的产品,创汇率要高一些;生产技术比较简单的产品,创汇率最低不得少于30%。换货的创汇率一般要在一倍以上。出口人民币亏损不要超过该项商品的正常亏损率,并力争有所降低。生产某些批量小、花色品种复杂、交货期短的出口产品,如果影响企业的正常利润,经外贸部门与有关部门商定,可由外贸公司给予必要的价外补贴。
(四)以进养出外汇和进口物资,要专款专用、专料专用。以进养出的出口产品不参加国内的平衡分配,凡是能出口的都必须用于出口。以进养出物资和成品,如需变更用途或转作内销,必须履行报批手续。
二、以进养出的范围
(一)进料加工,包括进口全部原材料或主要原材料,加工成品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