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7月24日 实施日期:1997年7月24日)(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和鼓励扩大我市外贸出口和收购的几项政策措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扩大外贸出口是我市经济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国家和我市当前急需增加外汇收入的要求,为了达到市委提出“今年天津口岸创汇要达到十三亿五千万美元,比去年实际增长10%,本市出口商品货源要安排二十五亿元,并力争超过”的奋斗目标,市人民政府要求生产部门要努力降低成本,外贸部门要努力降低费用,提高售价。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决定一九八五年对我市出口商品收购采取必要的政策措施。
一、为确保出口、收购任务的完成,对内销紧俏、外销有需求的商品,采取以下扶持出口的政策措施:
1.一九八五年经国家物价总局、主管部及市物价局批准上调内销价格的(包括浮动价格),外贸收购价格也要相应调整为与内销同等的价格。
2.凡国家定价的产品,其所需原材料国家统一涨价而售价未相应上调,内销已靠企业自销消化,外销可按原材料上调部分,由外贸部门给予相应的价外补贴。
3.对内、外销原来就有差价的重点出口商品,工贸经过协商,可在一九八四年收购价格的基础上,适当上调收购价格。如外贸确有困难,收购价格不能上调,对由于比上年多出口而影响企业留利减少部分,由市财政予以减免调节税解决,并相应核减企业和主管局上缴利润指标,不因此而影响企业留利水平。
以上三项出口商品收购价格上调或给予工厂企业价外补贴部分,外贸部门应力争由经贸部或外贸专业总公司调整换汇成本解决。对第1、2两项通过上述办法弥补后,仍有差额时,其差额部分由市财政通过减免调节税解决,并相应核减企业和主管局上缴利润指标。
二、对工业企业生产的微利或保本的出口商品,继续给予必要的扶持。凡本市国营工厂企业生产出口产品只有微利或保本,曾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照顾的,实行出口退税后,不能再继续实行减免产品税、增值税。对其因不再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而减少的利润,市财政予以承认,并相应解决企业留利;对因不再享受减免产品税、增值税而造成亏损的,由市财政给予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