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项目如需几个设计单位承担设计时,应由一个设计单位负责总承包。总承包单位必须对工程总图和全部设计汇总负责。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按照规划管理部门核准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不准擅自变更。因故确需变更设计时,需报原审批部门同意,并报送变更设计图纸。
  设计单位要对施工中的工程进行检查,督促施工单位按图施工。对不按图施工的工程,规划管理部门有权通知返工、停工或吊销施工执照。
  规划管理部门要求开工前验线的工程项目,基础工程放线后及时报请验线,未经验线不得施工。报验后十天内未验者即可施工。
  施工单位不得承担无照工程的施工。
  正在施工的现场,应将施工执照悬挂在明显处备查。
  对外装修有报验要求的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和设计单位共同研究,做出施工样板,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七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周围原有建筑,规划管理部门要求拆除的,建筑单位必须按要求拆除,否则不予签发《规划验收合格证》。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负责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验,验收合格者发给《规划验收合格证》,凭证办理接水、接电、产权登记等事宜。如规划管理部门不需要验收者,应在施工执照上予以注明。
 第十九条 临时建筑须经规划管理部门审查批准,领得临时建筑施工执照后方可建设。
  临时建筑使用期一般为一年,延期使用应办理续期手续,但最长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到期必须拆除。

第四章 道路、工程管线管理

 第二十条 凡在市、郊区范围内和跨越滨海各区及各县之间的道路、铁路、桥梁、人防、地铁等各种工程管线的建设,均应向市规划局申请办理路径或施工许可证。
  滨海各区、各县范围内的道路、工程管线,由所在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路径或施工许可证,取得路径或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工厂、仓库、场站等单位内部和住宅街坊、里巷内部的道路、工程管线,不在本管理范围内。
 第二十一条 规划管理部门对工程管线有验线要求者,建设单位应于施工前报验(在市区、郊区范围内的工程向天津市测绘处报验),应验未验者不得施工,报验后一周内未验者,即可施工。
  地下、水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负责将实测竣工图和有关资料报规划管理部门存查。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