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严格控制临时用地,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临时用地期满交回土地时,应负责拆除地上一切临时设施和清整场地。如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必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其审批权限与划拨用地同。
第十条 用地单位经批准征用的土地和临时用地,自批准之日起,未按批准性质使用或闲置未用超过两年又未经批准延期使用的土地,规划管理部门有权收回另行安排。已拆迁和征用的土地,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第五条规定的范围内未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经营开山、取土、挖砂及设置垃圾、废渣堆场或随意填垫坑塘、河道。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驻津单位和部队(包括国营农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联合经营需要用地,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办理。引进外资合营企业,由中方单位或代表办理用地手续。
第三章 建筑工程管理
第十三条 凡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需持有经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建设计划,个人必须具有充分的建设理由,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报,按规定报送有关文件和设计图纸,履行规划审报手续,领得建筑工程施工执照后方可施工。
拆除原有建筑,也应征得规划管理部门和房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拆除。
第十四条 规划管理部门依据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提出设计要求,包括:建筑位置、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建筑层数(高度)、建筑立面与周围环境的关系等,设计单位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并根据建设单位对建筑物的使用要求以及有关规范进行设计,设计单位要对设计质量和安全负责。
需要做方案设计比较的工程,在批发审报建筑时一并提出,由建设单位负责送审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一切建筑工程(不含私产平房)应由持有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设计。设计单位所承担的设计项目,应与证书核准的设计能力相符,否则不予受理。对300平方米以下,跨度不超过9米的单层建筑,可由有一定实践经验和设计能力的人承担,但需经主管局基建部门审核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