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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商检局《关于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失效]

  进口机动车辆的单位须向天津商检局办理登记检验。凭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明,向公安交通车管部门申请牌照。并于质量保证期满前一个月向商检局提供检验报告。过期不报者,公安交通部门可注销其牌照。
  四、外贸运输公司及有关订货单位,应及时向天津商检局提供到货情况、商品流向、合同条款等。
  五、天津商检局应定期向有关单位查询进口商品出证后的索赔成效,有关单位有责任向天津商检局通报上述情况。
  六、本市生产出口商品及与出口商品有关的企业,应向天津商检局登记,并填写出口商品生产企业情况登记表。经天津商检局考核后,采取不同措施进行监督管理。
  七、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机构、检验技术人员和检验设备,对出口产品的原料、材料、辅料、零部件、半成品、成品有完整的检验制度,保证做到不合格产品不出厂;
  2.对协作厂的配件产品,必须明确质量标准,严格执行进厂验收制度,不合格的不予收货和装配。对长期存在质量问题的单位,应停止安排其加工生产任务;
  3.严格按照外贸合同、工贸合同及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加工生产,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不能签发厂检合格证;
  4.对产品质量情况或存在的问题应定期向主管部门写出报告,并抄报商检局。
  八、加工生产出口肉类、水产、罐头及其他食品的企业,以及存放上述产品的仓库,都应向天津商检局申请注册。经天津商检局对申请者的厂(场)房、设备、设置、卫生条件、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兽医等进行检查和考核后,符合规定的准予注册,并发给注册证明,准许其加工生产或储存出口食品。
  九、出口商品的经营企业必须达到下列要求:
  1.对外成交签订合同要慎重,并与生产部门做好衔接工作,如以实物样品成交的,应向生产部门提供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须经商检局检验的,也应向商检局提供成交样品;
  2.在收购进货时,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商品的质量、数量、重量、包装等进行验收,不符合出口要求的,不予收购和不出口;
  3.加强商品的储存保管工作,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保证商品质量合格,包装完整,批次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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