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0年9月22日 实施日期:1990年9月22日)废止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天津商检局
《关于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四日津政办发<1984>1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商检局制定的《关于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即按照执行。
天津商检局关于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的几项规定
(一九八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为加强天津口岸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贯彻“一切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检验”的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以下简称
《商检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一、天津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是统一管理天津口岸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的主管机关。天津市加工生产出口商品的企业、经营外贸的企业、进口商品的订货、收货、用货及其代理接运部门、进出口商品的运输、储存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
《商检条例》第
六条规定的除外),都必须接受天津商检局对商品检验的监督管理。
二、在天津口岸进口商品的订货、收货、用货及其代理接运等部门,在商品到货后,必须及时向天津商检局或塘沽商检处报验或申报。
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报验人须先填写进口商品报验单,并附全有关单证,由天津商检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已接受报验”章后,海关据以放行。再由天津商检局负责检验后签发检验结果单或检验证书。
未外入《种类表》的进口商品,申报人先填写进口商品检验申报单。后由申报人严格按照合同项目或有关标准规定自行验收,并在索赔有效期内将验收结果送交天津商检局审核结案。如经验收不合格,须提前报请天津商检局进行复验,并附齐有关单证。经复验仍不合格者,由天津商检局对外签发索赔证书。
三、对我市进口的重点成套设备,天津商检局可派员驻厂检验或监督检查。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天津商检局可签发“不准安装使用通知书”。在通知撤销后,方准安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