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营企业场外公共设施的建设,报主管局审查,由市建委会同市进出口委批准后,由建委组织施工。如资金不足,可由合营企业基建投资垫付,待以后用集中的土地使用费逐步偿还。
十一、关于交通通讯问题。合营企业在可行性研究时,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周密考虑投产条件,提出电话、电传等通讯设备的规划,邮电部门应按合同或协议规定予以配置,保证通讯联络通畅。
合营企业办公用车的配置,可根据实际需要,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在国内购买汽车时不受集团购买力的限制。合营企业的生产、生活汽车用油,应本着节约精神,打紧使用,不足部分由市石油公司保证供应。计划定量用油暂按国内价格,以人民币支付,超供部分按议价结算。
十二、关于技术保密问题。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一九八二年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学技术保密工作的报告》,切实执行国家批准的合同中有关保密的条款,严格保守技术秘密。有技术转让合同的按转让条款执行,合营双方产品的技术无需保密,为发展本企业新技术、新工艺而总结积累的基础性技术资料、原始记录也不存在互相保密问题。出口产品,如进口国有明确规定,需要提供化验的半成品,按国际惯例可以提供。
十三、关于外事纪律问题。合营企业中方组织,应经常对职工进行思想教育,严守一九八一年国务院转发的《涉外人员守则》,既要搞好合作共事,友好相处,又要贯彻内外有别的原则,提高警惕,坚持原则,严守国家机密,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根据合营企业中方人员常年与外籍人员合作共事的特殊情况,他们之间可以个别接触,但正式谈判时,必须有两人以上参加。
十四、关于中方职工工资待遇问题。合营企业中方职工工资待遇应严格按照一九八0年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办理。根据奖励先进、督促后进、有奖有罚,不搞平均主义,不套搬国内现行办法,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的精神,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向市劳动局、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行天津市分行备案,即可实施。
按照合同规定,计入合营企业产品成本的工资,高于职工实得工资的差额部分,暂留给合营企业中方,由企业工会组织代管,专户储存,作为中方职工社会保险等专用基金。其中劳动保险费用、医疗费用、探亲假补贴费用、取暖补贴费用、交通费补贴,由企业工会组织按有关规定掌握使用。其余部分动用时需报主管局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