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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合营企业进口物资首先应进行询价、比价工作,然后办理报批手续。银行、对外咨询机构以及有关外贸公司应积极协助。
  六、关于进口关税和进口工商税问题。合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资;为开办合营企业以注册资本在国外购买的机器。设备和其它物料等;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分期追加投资而进口的机器、设备和物料,一律免征进口税和工商税。合营企业生产出口产品从国外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元器件、零部件或包装物料等,免征进口关税和工商税。凡属进口物料生产的内销产品,或因其它原因不能出口,而转为内销的部分,仍应照章征税或补税。 
  七、关于合营企业的工商税问题。在国家制订新的税法前,合营企业原则上仍执行一九五八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工商统一税条例,执行中如工商统一税税率高于国务院一九七三年批准在国内试行的工商税税率时,本着就低不就高的精神,一律按最低的税率执行,属于技术先进、产品大部分出口或生产经营有亏损的合营企业,可以申请减免工商税。
  八、关于中方投资单位的资金来源。合营企业的中方投资单位,其入股投资的资金来源,可由市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也可由中方企业自筹资金入股(包括厂房、设备、场地等固定资产和现金)。如入股资金不足,其投资差额部分,可向中国银行或中国投资银行申请投资贷款。在筹备期间由中方投资单位负担的开办费用,也可向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申请贷款。
  九、关于中方投资单位的经济权益问题。合营企业中方投资单位以自筹资金入股(其中包括国营企业不需要、未使用和闲置多余的厂房、设备以及企业自有资金、自筹贷款和场地等)按股份分得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给中方投资单位,作为积累,用于归还为举办合营企业投资性的贷款本息,收回自筹投资、合营企业再投资等,也可用于中方投资单位职工集体福利事业,技术改造、职工奖励基金等。属于由市财政或主管部门拨款给中方投资单位入股的资金,中方股份分得的税后利润,给中方投资单位或主管部门提成30%,上缴财政70%。
  合营企业采用中方投资单位的专有技术而支付的技术服务费,全部归中方投资单位所有。
  十、关于场地使用费问题。根据国务院国发<1980>201号《关于中外合营企业建设用地的暂行规定》,合营企业提取的土地使用费(其中包括以土地使用费做为投资的企业、按原协议规定从利润中提取的土地使用费;以厂房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出租,在其租金中按规定计收的土地使用费)交由市建设银行专户储存、管理,用于合营企业厂外公共设施的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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