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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二、关于计划渠道问题。合营企业的生产、物资供应和运输计划要纳入主管局计划。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物资,属于国内能够生产供应的,由合营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按年度编制计划,报主管局列入计划,并与有关物资部门签订供应合同,物资部门要优先供给。属于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物资,由合营企业自筹外汇在国际市场购买。合营企业在可行性研究过程中,对所需能源(包括电、煤、油等)事先要报经有关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在项目批准后,所需能源必须保证供应,由市经委、主管局、电力局、物资局等部门统筹安排。
  三、关于基本建设问题。根据一九八二年中共中央6号文件,即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批转《沿海九省、市、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中外合营企业双方的总投资在五百万美元以下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需要新建的合资企业基本建设由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市基建计划。有关基建程序和项目程序的审批要同步进行。凡属于五百万美元以上项目,按中央有关规定办理。凡已签约的合营企业的基本建设列入市的重点项目,保证按期投产。所需建筑材料由物资部门与合营企业签订合同,保证供应。施工力量可由市建委统筹安排,合营企业也可以采取招标的方式由本市或外地建筑公司施工,无论哪种形式,都要严格执行合同,讲求经济效益,各自承担经济责任。
  四、关于价格问题。合营企业在国内购买的物资,凡属用于直接生产出口产品所需的黄金、白银、铂、石油、煤炭、木材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以人民币支付;凡属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所需的黄金、白银、铂、石油、煤炭、木材仍一律按国内现行价格供应,以人民币支付。其它原材料、辅料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燃料以及运输、劳务、广告等费用一律执行国内现行价格,以人民币支付。合营企业所需进口物资,如属国内供出口或从国外进口的,可与有关外贸单位协商,参照国际市场价格定价,可用外币结算,也可以按外币计价用人民币支付。也可自行在国外采购进口。
  五、关于进出口问题。合营企业在批准的合同、协议的经营范围内,属于外国投资者作为投资的机器、设备、备件、安装材料以及物资等,可凭合同、协议办理进口手续,不需申请许可证;属于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备品、配件以及按合同、协议规定出口的产品,由合营企业按年编制计划,报主管局审核,经市进出口委批准后,由外贸部门发给进出口许可证,在计划范围内可分期分批出口或进口。属于国家控制的进出口物资和产品,以及计划外的进口物资和产品,仍按审批权限规定办理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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