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天津市人民政府文件
津政发<1983>41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
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举办中外合营企业是党的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借助国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增强自力更生能力,加快四化建设步伐的重要措施。《暂行规定》是在总结我市兴办中外合营企业的实践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统一对兴办中外合营企业的认识,按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采取积极灵活措施,为大力兴办中外合营企业创造更多的方便条件。望在执行中,进一步提高认识,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把兴办合营企业的工作做的更好。
天津市人民政府
一九八三年三月十一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兴办中外合营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一、关于合营企业董事会职权问题。《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明确规定,合营企业实行董事会制度。董事会有权依照《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党政机关对合营企业的领导,主要通过中方董事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令来实现,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行使职权。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贯彻一九八二年六月七日经贸部代表我国政府对外宣布的合营企业在人、财、物、供、产、销方面的自主权。即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和劳动工资计划;有权从国内外市场直接购买所需的原材料、燃料、设备及零部件、配套件等,并按双方所签合同的规定在国内外市场出售自己的产品;有权同国内外的公司、企业签订各种经济合同,通过执行经济合同实现有关计划;可以向国内外金融机构筹借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活动,并可以在中国银行或其同意的其它银行开立人民币和外币帐户,自由存取,自筹自用资金;有权建立本企业的财务管理及其它经营管理制度,有权决定本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财务收支,预、决算;在《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细则许可的范围内,有权决定招聘、解雇职工,决定采用本企业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并有权对职工进行奖惩;在本企业合同,章程许可的范围内,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改造,增加花色品种,提高产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