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
《暂行规定》)第
二条,对已经批准并登记的外企驻津代表机构,由工商行政管理局会同对口单位加强管理;对未经批准登记在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或开展业务活动超过半年的外国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其限期办理申请登记手续;对经通知仍不申请登记或虽申请登记但未获批准的外国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其撤销机构并立即停止业务活动。
(二)根据
《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外国企业不能私自雇佣其人员在中国国内的亲友,不能私自租用房屋。外企常驻代表机构或代表需雇佣工作人员、租用房屋以及其他服务事项均须通过接待单位介绍,由本市对外劳动服务部门办理。在我市对外经济贸易机构未定前,暂维持原渠道不变,即由外经、外贸两局同时办理。对外收费应按照市物委(82)津价外字第187号文件《关于外国人聘用中国职工收费标准的通知》执行。
为了加强对外企聘用中国工作人员的管理,先由外经局草拟一个关于外企工作人员的选派、签约、学习、思想教育以及福利待遇等的章程,报进出口委审批。在改革后的经贸管理机构中应设一个处室代管这项工作,对外称“天津友谊劳动服务公司”,统一办理派往外企任职的中国工作人员事宜。
(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市居民不能做海外厂商代理人。对外商私自委托或其自愿充当的“代理人”,外贸各公司不予接待,不予洽谈;饭店、宾馆不租给房间做办公地点;银行不予开立帐户;电话局不予安装电话,并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本市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凡已充当外商、港商、侨商代理人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及退休的),由所在单位教育制止;对不听从教育制止的,应取缔其非法活动并由有关部门作必要的处理。无业闲散人员充当外企代理人的,由公安、工商部门取缔其非法活动,摘掉其住所挂牌,令其交出名片、图章,并由电话局拆除其住所电话。在清查中发现的非法收入,由工商、税务部门研究处理。对非法进行“地下外贸”的犯罪分子,由政法部门查明情况,依法制裁。
(四)以市进出口管理委员会名义发布《关于外国企业在天津市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以市外贸局负责人名义就“国内居民可否受任海外厂商代表”问题向报社记者发表谈话,阐明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申明外企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手续。上述通告、谈话,由《天津日报》刊登,天津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发布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