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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部分政策措施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29日)停止执行(原因:适用期已过,自行失效)

天津市政府批转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
 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
 (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日天津市人民政府津政发(82)225号发布)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进出口委、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根据中央精神,我们于七月二十九日会同有关部门,对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外企)在津常驻代表机构、人员和中国公民非法充当外商、港商、侨商代理人的情况进行了座谈,按照国务院国发〔1980〕272号和国办发〔1981〕6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了进一步加强对外国企业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现报告如下:
  一、外企在津设立代表机构的情况
  自一九八一年以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外企在津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共十五家。外商未经批准在津开展常驻活动的(指在津居留半年以上者),有香港佩仪公司、罗丝美光公司、松柏公司和美国奈克公司等。这些外商虽与我市有关单位有业务联系,但长期不办理常驻手续。
  二、我市公民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的情况
  据调查,我市确有一些人非法充当外企代理人,搞“地下外贸”。其中仅和平区就有一百余人。这些人员成分比较复杂。据对五十名外企“代理人”调查,其中因历史问题刑满释放的六人,劳教释放的十人,受过拘留审查的十三人;在职业分布上,有干部五人,工人二十二人(其中退休的四人),教员三人,学生一人,医务人员二人,无职业者十七人。他们有的在饭店里租房营业;有的在本人住所安装电话、挂牌营业;有的拿着印有外企名称和职务头衔的名片,利用各种社会关系,采取雇佣、行贿等手段,招摇撞骗,兜揽生意。这些人多数是接受外商、港商委托,定期领取津贴或按业务成交金额收取一定佣金,牟取私利。
  他们的活动形式,主要是在外商与工贸部门之间牵线搭桥,转手介绍。如代外商在产地采购原料、联系加工单位、委托个别单位申请许可证、办理出运手续等,利用我廉价劳力和原料,非法从中渔利。
  三、进一步加强对外企在津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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