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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市市政工程主管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河道的管理工作。
  区、县水利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河道管理,但前款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在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管理和维护水工程,防治水害,防汛抢险,节约用水和进行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十三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在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利用、兴利除害、讲求效益的原则,编制综合规划和专业规划。专业规划应当符合综合规划。综合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相协调,并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市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由市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流域机构备案。区、县的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由区、县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市水利部门备案。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的供水、排水规划,应当符合市水资源开发利用和防治水害综合规划。
  防洪、治涝、供水、灌溉、水力发电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利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渔业、航运、水质保护、地下水普查勘探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征求同级水利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规划是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规划,合理安排水利建设投入,组织兴建各类水工程。
  兴建水工程所需资金,除国家安排部分投资外,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受益单位和个人合理分担,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田水利建设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制度。
  第十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一)首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菜田、工业、农业用水和其他用水需要。
  (二)服从全市防洪总体规划,兴利与除害相结合,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地区之间的利益,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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