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发布日期:2006年9月7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十一号)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1994年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4年1月26日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1994年1月26日天津市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26日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充分发挥水资源综合效益,适应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
《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
《水法》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水塘、水库中的水,属于集体所有。
本市鼓励和支持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合资、合作、独资以及其他形式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和从事防治水害事业,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本市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市水利部门是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资源统一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实行计划用水,厉行节约用水。全市用水计划由市水利部门汇总,节约用水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