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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失效]

 第二十四条 砍伐林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郊区、县范围内成熟用材林的砍伐量必须小于生长量;
  (二)防护林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砍伐;
  (三)古树名木严禁砍伐。
 第二十五条 迁移、砍伐林木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领取许可证,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农村居民在自留地和房前屋后种植的归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
  (二)因防汛、救火等紧急抢险需要就地砍伐的林木。
 第二十六条 申请林木迁移、砍伐许可证,应当向有审批权的部门递交申请报告。审批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二十七条 迁移、砍伐林木的审批权限:
  (一)市区和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一次迁移、砍伐林木,十株以下的,由区、县园林或者城建管理部门审批;十一株至一百株或者单株胸径在二十厘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一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郊区、县范围内砍伐林木,不得超过规定的年采伐限额。一次砍伐林木,十株以下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十一株至二百株的,由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审批;二百零一株至五百株的,由市农林管理部门审批;超过五百株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在郊区、县范围内的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利工程设施周围砍伐林木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的主管部门审批,并向市和郊区、县农林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八条 市和区、县主管部门对在绿化造林和保护林木、林地、绿地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二十九条 年满十八岁的居民无故不履行植树义务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街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补种或者按照绿化费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由园林、城建或者农林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权限给予处罚:
  (一)不按照规划标准建设绿地或者建设项目完成后逾期未完成绿化的,责令限期完成,并按照绿地建设费用的一倍处以罚款;
  (二)临时使用宜林地、绿地不按时归还的,责令限期归还,并按照林地、绿地建设费用的一至二倍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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