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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市区坑塘周围和河道、道路两侧红线以外的空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绿化。
 第十六条 新建的厂矿企业、公共建筑、民用建筑和其他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应当与工程建设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落实投资。工程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绿化,完成绿化的时间至迟不得超过工程交付使用后的第二个植树节。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工程绿化的验收。
  新建住宅区和其他成片建设地区的绿化面积,在市区一般不得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在郊区、县一般不得少于30%。
 第十七条 架空线、地下管线和绿化造林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协调进行。
  新建架空线、地下管线损坏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章 林木、林地、绿地的管理

 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园林或者城建管理部门,主管市区和郊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绿化工作。市和郊区、县农林管理部门,主管郊区、县范围内的造林工作。
  铁路、公路、水利等部门,分别主管铁路、公路、河道两侧和水利设施周围的绿化造林工作。
 第十九条 城市住宅区的林木、绿地的管护工作,实行民办公助原则,由街办事处负责组织。
 第二十条 郊区、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林政人员,负责林业管理工作;村和有林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第二十一条 因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林木影响架空线安全时,架空线单位可先行修剪,并通知林木的所有者或者管护者。
 第二十二条 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林木病虫害的预测和预报工作。区和县的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和有林单位以及个人,应当及时除治林木病虫害。
  农林管理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三条 有林单位和个人,应当加强防火工作。发生林木火灾时,当地人民政府必须立即采取措施组织扑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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