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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天津市义务植树条例》(发布日期:1997年10月22日 实施日期:1997年10月22日)废止

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
 (一九八九年一月二十四日天津市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促进绿化造林事业的发展,美化城乡生活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居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绿化造林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造林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都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绿化造林工作。
 第四条 凡条件具备的地方,男十一岁至六十岁、女十一岁至五十五岁的本市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外,都应当承担义务植树劳动任务。
  十一岁至十七岁的青少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 凡本市的单位和居民都有保护林木、林地、绿地和绿化造林设施的义务。

第二章 林木、林地、绿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园林、城建、农林管理部门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
  全民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全民所有,单位依法有经营管理的权利。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建设的林地、绿地和种植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第七条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和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可以依法继承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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