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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处理标准的若干意见

  (四)设置骗局诱使他人参加赌博或胁迫他人参加赌博的。
  (五)向赌徒放高利贷或为财搏提供场所、赌具、食宿条件3次以上,情节较轻的。
  (六)教唆未成年人参加赌博的。
  九、伪造国家货币、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伪造国家货币,情节轻微的。
  (二)贩运伪造的国家货币面额在500元以上的。
  (三)以营利为目的,明知是伪造的国家货币而非法持有,非法持有面额在1000元以上的。
  (四)贩运、非法持有伪造的国家货币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在流通领域中使用面额在200元以上,或者倒卖面额在200元以上的。
  十、伪造、倒卖票、证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以营利为目的,变造火车票,情节较轻的。
  (二)倒卖火车票,经教不改的。
  (三)制作假发票,情节较轻的。
  (四)贩卖假发票5本(含尚未售出部分)以上的。
  (五)伪造、变造、倒卖机动车、非机动车假手续、假通知证,或骗领牌照,情节严重的。
  (六)倒卖文体娱乐活动入场券,扰乱社会秩序,经教不改的。
  (七)非法设摊,私刻公章、伪造证件,情节严重或经教不改的。
  十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尚不够刑事处分的,或私带钢珠枪、火枪、猎枪等非军用枪支,在公共场所伺机作案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十二、冒充公安、司法人员或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活动,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十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规定可以劳动教养处理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虽未达到上述各项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劳动教养:
  (一)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收容教养处理,期满释放后三年内,逃跑后五年内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因违法犯罪活动被免予起诉、免予刑事处罚后三年内又进行上述违法犯罪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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