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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处理标准的若干意见

  五、传播淫秽物品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印制淫秽书刊,情节轻微的。
  (二)制作、复制淫秽录像带3盒以上,淫秽录音带5盒以上,淫秽扑克、画册5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含装饰在打火机、鼻烟壶等物品上的不干胶淫秽画片,下同)30张以上的。
  (三)贩卖淫秽录像带5盒以上,淫秽录音带10盒以上,淫秽扑克、书刊、画册10副(册)以上,淫秽照片、画片50张以上,或非法获利200元以上的。
  (四)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10人次以上,组织播放淫秽影、像2次以上,或非法获利200元以上的。
  (五)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劳动教养:
  1、向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
  2、播放淫秽影、像并进行淫乱活动的。
  六、卖淫嫖娼和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二人(次)的,或从中获利的。
  (二)自己嫖娼、卖淫,又介绍他人嫖娼、卖淫的。
  (三)向外国人或港、澳、台人员介绍卖淫、嫖娼的。
  (四)介绍未成人卖淫、嫖娼,情节轻较的。
  (五)饮食、服务、文化娱乐场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出租车司机利用工作之便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
  (六)因卖淫嫖娼被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
  七、以营利为目的,走私、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大麻等毒品,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较轻,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吸食、注射毒品,强制戒除后仍不悔改,继续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八、赌博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因赌博受过多次治安管理处罚,或因赌博受过劳动教养、刑罚处罚期满后三年内又进行赌博的。
  (二)在公共场所赌博,经教不改的。
  (三)多次赌博,赌资或者输赢额在1000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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