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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劳动教养处理标准的若干意见

  二、诈骗、敲诈勒索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诈骗财物价值数额在500元以上的。
  (二)敲诈勒索财物价值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三)诈骗、敲诈勒索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劳动教养:
  1、冒充司法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管理人员敲诈财物的;
  2、在公共场所设置骗局,诈骗、敲诈财物的;
  3、在公共场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贩卖假冒伪劣商品,并伴有对买主殴打、威胁、辱骂等情节的;
  4、利用封建迷信,为人看病骗取钱财,经教不改或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三、抢劫、抢夺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结伙抢劫的从犯,或抢动犯罪情节轻微的。
  (二)抢夺公私财物价值数额在200元以上的。
  (三)抢夺数额尚未达到上述标准,但抢夺外国人的,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也可劳动教养。
  四、流氓、扰乱社会秩序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尚不够刑事处分的,可以劳动教养处理:
  (一)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煽动闹事等扰乱社会治安的。
  (二)侮辱、诱奸妇女,鸡奸男童、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
  (三)无理殴打教师、医护人员、司售人员及环卫工、送煤工等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影响恶劣的。
  (四)在学校门前及其他场所拦截中小学生勒索财物,经教不改的。
  (五)称霸一方,在公共娱乐场所、摊群市场、餐饮业白玩、白吃、强拿和收取“保护费”,扰乱公共秩序的。
  (六)强买强卖,伴有殴打他人,乱乱公共秩序的。
  (七)经营客运,为索要高价,威胁、殴打旅客,扰乱社会秩序的。
  (八)经营餐饮、服务和文化娱乐业,组织、唆使妇女与顾客进行流氓猥亵活动的。
  (九)无理取闹,殴打单位负责人,或捣毁办公设备,扰乱生产、科研、教学、工作秩序的。
  (十)无理取闹,拦截首长车辆,扰乱社会秩序,经教不改的。
  (十一)以散发传单、张贴标语等方式,制造谣言或散布反动观点,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二)故意捣毁市政设施、公用设施,扰乱公共秩序的。
  (十三)结伙霸占售票窗口,扰乱售票秩序的首要分子及有殴打他人行为的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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