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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

北京市公安局通告
 (1994年第5号)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已于1994年1月29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北京市公安局
                          1994年2月28日
        北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监督管理规定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九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维修防火、灭火和火灾应急的各种设备、装备、器材或材料(以下统称消防产品)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消防局负责本市消防产品生产、销售、维修的监督管理工作;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有关的业务,须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技术监督、工商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消防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经市技术监督局审查批准,承担本市消防产品的质量检验、检测工作,业务上接受市技术监督局的指导。
  第五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维修消防产品的单位,须符合市消防局规定的技术条件和要求,并向市消防局备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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