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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内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1998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通告
 (1993年第1号)


  《北京市国内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12月17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京政发<1993>73号),现予发布施行。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1993年12月30日
          北京市国内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1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2月30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内新闻单位驻京记者站(以下简称驻京记者站),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驻京记者站是指中央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单位,为采访新闻、开展新闻报道活动派驻北京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市新闻出版局是驻京记者站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依照本规定对驻京记者站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驻京记者站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设立驻京记者站的新闻单位,必须是编入国内统一刊号的以新闻报道为主的正式报刊或省级以上电台、电视台;
  (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必需的活动经费;
  (三)有1至2名专职记者;
  (四)站长、副站长由中级职称以上的记者、编辑担任;
  (五)外省市人员,应持有本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
  第五条 新闻单位设立驻京记者站,必须向市新闻出版局办理登记。对符合条件的,经市新闻出版局核准,发给驻京记者站证书。
  办理登记时,新闻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或材料:
  (一)设立驻京记者站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建站理由、记者站名称、站址、工作范围、经费及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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