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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本市政府规章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废止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通告
 (1993年第2号)


  《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已于1993年12月17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1993年12月30日

            北京市非正式报刊管理规定
       (1993年12月17日 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12月30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非正式报刊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正式报刊的出版、印制、发放,均按本规定管理。
  本规定所称非正式报刊,是指不列入国内统一刊号、有固定的刊期、开版(本),用于本系统、本单位、本行业指导工作、交流经验、交换信息的非商品性报纸和期刊。
  第三条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是本市非正式报刊的行政管理机关,负责对非正式报刊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非正式报刊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宪法规定、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的办刊宗旨;
  (二)有确定的主办单位(县、团级以上)和明确的出版专业范围和编辑方针;
  (三)有承担管理责任的上级主管机关;
  (四)有健全的编辑部。编辑部成员应是主办单位编制内的正式人员。编辑部和主办单位应在北京市;
  (五)有办刊必须的资金,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承印单位;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创办非正式报刊,由主办单位向市新闻出版局提出书面申请,并附其上级主管机关(中央单位为主管部、委)的批准文件,经市新闻出版局核准,领取《非正式报刊准印证》。
  未领取《非正式报刊准印证》的,不得出版非正式报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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