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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三)配备经市消防局审验合格的安全附件。
 第七条 禁止使用人力三轮车、拖拉机、畜力车、自卸车运输化学危险物品。
  禁止使用三轮机动车、全挂车、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运输氧化剂。
 第八条 从事化危运输以及与化危运输有关的运输代理、搬运装卸、包装托运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审查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九条 临时运输少量化学危险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向市消防局办理临时准运手续。
 第十条 化危运输托运人应向化危运输代理站或具备化危运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托运手续。
  化危运输承运人不得将已受理的化危运输业务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装车运输:
  (一)化学危险物品与托运单、提货单所列品名名称、数量不符的;
  (二)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容器不符合有关规定,发现破损、渗漏的;
  (三)遇湿易燃物品已有水渍、雨淋痕迹的;
  (四)不符合化学危险物品配装规定的;
  (五)无化学危险物品包装标志或标志不清晰的。
 第十二条 化危运输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运输途中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搭运其他物品;
  (二)不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同意,化危运输车辆不得在三环路以内载货停放;不得在机关、商店、市场、影剧院、学校和商业繁华区、居民聚居区、旅游风景区等人员稠密地区附近停车;
  (三)停车时,驾驶员、押运员不得同时离车;
  (四)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后,须将车辆进行清洁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 化危运输车辆应严格按照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消防局规定的时间、路线、区域行驶。
 第十四条 化危运输车辆进入装卸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应遵守安全管理规定,服从现场管理人员指挥。
 第十五条 化危运输车辆发生故障或进行维修时,不得载货进入维修场所,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准动用明火作业。
 第十六条 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从十时至十六时停止运输夏季限运的化学危险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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