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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交通局北京市消防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通告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1993年9月7日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发布施行。
                          1993年10月1日
           北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管理办法
     (1993年9月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1993年10月1日
      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劳动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化学危险物品道路运输(以下简称化危运输)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化危运输以及与化危运输有关的运输代理、搬运装卸、包装托运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中所称化学危险物品,是指《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中规定的物品。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市交通局、市消防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市劳动局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化危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化危运输实行专车专用及运输许可证、准运证和定期审验制度。
 第五条 从事化危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运输规模相适应的车辆、场地、设备和熟悉化学危险物品特性的管理人员;
  (二)有健全的运输、安全管理制度及各项责任制;
  (三)有经培训合格的驾驶、装卸、押运等作业人员。
 第六条 从事化危运输的车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公安交通、消防、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安全检测合格;
  (二)车身按市消防局的规定喷涂统一标志,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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