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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测绘成果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百零五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1997年12月31日 实施日期:1997年12月31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剧毒物品管理暂行办法>等二十九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废止

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管理暂行规定
 (1991年8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9月25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电视共用天线的正常使用,根据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3名以上电子专业工程师和相应的设计、安装等从业人员。
  二、有与经营业务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安装、调试设备。
  三、有相应的管理组织和管理制度。
 第五条 申请经营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上级主管单位同意的证明、设备证明和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证明等材料,经所在地的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报市广播电视局批准,发给《北京市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凭证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
  外地来京承接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须持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管理机关核发的许可证,报市广播电视局复审并备案。
 第六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须执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其设计方案须由设计单位报所在地区、县广播电视管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交付安装单位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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