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修改北京市工业产品企业标准备案规定
(1991年8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10月1日北京市技术监督局发布)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企业和生产工业产品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实现标准化。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由生产企业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以下简称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在产品批量生产之前30日内,按企业隶属关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市属各局(总公司)所属企业、中央在京企业的企业标准,须向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二、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的企业标准,须向区、县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县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四条 企业标准代号编号方法:
一、企业标准代号的排列顺序,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
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由区、县技术监督局受理备案的企业标准,在其企业标准代号(Q)的右下角增加本区、县汉字字头,企业标准代号的其余部分按前款规定办理。
三、企业标准号中的企业代号,推荐使用汉语拼音字母,市属和中央在京企业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由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区、县所属企业和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企业标准的企业代号管理办法,由区、县技术监督局规定,报市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五条 企业标准正式文本,应采用铅印、描晒等印刷方式,不得手书。其封面、首页、续页、格式,按市技术监督局制定的统一格式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