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11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废止北京市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1991年3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1991年4月5日北京市公安局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和机动车停车场、停车库(以下简称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机动车和停车场、停车库的使用管理单位,应按照《
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把停车场、停车库列为防火重点部位,建立防火安全管理制度,逐级落实防火责任,加强防火安全管理。
单位停车场、停车库的防火安全管理,由本单位负责;公共停车场(包括临时停车场)、停车库由停车场、停车库的设置或收费管理单位负责。
第四条 机动车须符合下列防火要求:
一、电源火线绝缘套管不被挤压,与灼热部位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二、驾驶室、车厢的车门(包括安全疏散门)开启灵活,门锁完好。
三、运输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在排气管上安装火星消除器。
四、车上备有相应的消防器材。
第五条 机动车使用管理单位和司机(包括私人机动车所有者,下同),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执行机动车安全操作规程,经常检查车辆机件油路,防止漏油。
二、机动车行驶中严禁往汽化器内直接注油。
三、机动车电瓶充电,须将电瓶送至充电间进行。严禁在机动车上充电。
四、给机动车加油时,不得吸烟和靠近明火。
五、检修机动车应在修理间或安全地点进行。为发动机保洁时必须切断电源,禁止烟火。严禁用明火烘烤发动机。焊补油箱、机件时,须将被焊补件拆下后,按操作规程进行。严禁在车上进行焊补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