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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版权局关于保留、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22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2日)废止

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发布
 《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京新出发字[1990]149号 1990年9月25日)


各区、县文化文物局:
  现发布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关于区、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工作程序的暂行规定

  一、为了正确地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提高执法质量,保证行政执法工作的有效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二、区、县文化局和区、县社会文化管理所,依据以北京市文化局、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和北京市新闻出版局为主管部门的法规、规章进行执法工作时,均按本规定执行。
  三、行政执法检查。
  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是行政执法中的首要环节,其任务是:检查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判断性质,填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为处理违章事件提供线索和证据。
  1.行政执法检查,应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检查人员共同进行。检查前,应向被检查者出示证件。
  2.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违章情况,应当场指出,并认真填写《行政执法现场检查笔录》(简称《现场笔录》)。《现场笔录》要填写清楚,写明检查人、被检查人(或单位),记录人、检查项目、检查的时间、地点、违章事实(情节、后果)。并由检查人、被检查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如有可能,还应有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并写明见证人年龄、地址或工作单位及电话。
  3.执法检查中,如需对有关物品(如字画、书刊、音像制品等)进行进一步审查,应做出收审、暂扣或封存物品的决定,与被检查者当场清点,并填写有关凭证。有关收审、暂扣、封存物品的凭证应一式二份,由检查人和被检查者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被检查者,另一份存入档案。
  对收审、暂扣、封存的物品应及时进行审查,鉴定。对确实不属违章的物品,应及时退还被检查者,并填写《退还物品通知书》和《退还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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