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组织管理办法>等四十八项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3日)废止北京市宾馆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1990年9月17日批准,
北京市公安局1990年9月19日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宾馆和旅客的安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宾馆、饭店、渡假村、写字楼等(以下统称宾馆)的防火安全,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 宾馆应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的规定,建立经理领导下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宾馆内防火工作主管部门及其职责,配备专职防火人员,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四条 宾馆必须遵守《
北京市防火安全责任制暂行规定》,重点做好下列防火安全工作:
一、在客房区的通道内设置明显的应急疏散路线指示图,在通道和出口设置疏散指示标志。通道和出入口不得堆放物品或封堵。
二、举办展览、展销或文化、体育等活动时,应将防火安全措施报公安消防机关备案。
三、严格控制使用明火。餐厅、厨房应有用火管理制度,厨房的油烟道应定期进行清洗;在其他部位确需使用明火作业的,由宾馆保卫部门审核批准,发给用火许可证后方可使用。
四、在规定禁止吸烟的场所设置禁止标志。
五、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必须执行有关技术规范,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临时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的,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安全措施。
六、严禁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特殊需要存放的,须经宾馆保卫部门批准,并不得超过当日用量。
七、确定专人维护管理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确保完好有效。严禁遮挡、损坏、挪用消防设备、设施和器材。
八、严禁挤占、封堵宾馆建筑周围的消防车通道。
九、配备夜间应急备班人员,保证遇有火灾能迅速组织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