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区、县文化局审核批准,发给营业性舞会许可证,并报市文化局备案。对外宾开放的营业性舞会,须经区、县文化局核报市文化局批准后,发给许可证。定点旅游饭店开办的对外宾开放的营业性舞会,须先经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报市文化局批准,发给许可证。
(二)经所在地公安分(县)局安全审查合格,发给合格证。对外宾开放的营业性舞会,须报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后发给合格证。定点旅游饭店开办的对外宾开放的营业性舞会,市旅游事业管理局审核同意,市公安局审查批准,发给合格证。
(三)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领营业执照。领得营业执照后半年内不开业的,视为歇业,收回执照。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办营业性舞会或变相营业性舞会。
第七条 开办营业性舞会的单位(以下称舞会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必须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作为首要任务,把舞会办成讲文明,讲礼貌,改善人际交往,陶冶人们高尚情操的文化娱乐场所。
(二)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入场验票、安全保卫等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的管理人员,认真维护舞场秩序,指导舞风。
(三)制定《舞会须知》,对参加舞会人员进行遵纪守法和文明礼貌教育。
(四)每天开业前,对场内各项设施及通道口进行安全检查,保证舞会安全。
(五)严格控制舞场容量,平均每人有效利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不得超员售票。
(六)保持场内清洁卫生和通风良好,不得向参加舞会人员出售含洒精饮料。对外宾开放的营业性舞会,可以向参加舞会人员出售含洒精成份20%以下的低度洒。
(七)保持音响适度,不得向室外扩音。
(八)禁止雇用或变相雇用舞伴。
(九)不得聘用未经批准的乐队为舞会伴奏。
第八条 组建伴舞乐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并持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经所在区、县文化局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为营业性舞会伴奏。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建伴舞乐队。
(一)有基本的乐器、演奏设备和不少于两套的曲目。
(二)有不少于四人的乐队成员,演奏人员须具有一定的业务基本知识和演奏水平。
第九条 伴舞乐队,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演出时携带许可证。许可证不得转让、涂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