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外商投资企业急需的专业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应首先从本市招聘,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从外地招聘。为了严格控制首都人口,外商投资企业应将申请招聘执行等材料,按所招聘人员的身份分别报市劳动局、市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审查批准。批准招聘的人员,户口不得迁入本市,凭市劳动局或人事局的批准证明到公安部门申领暂住证。聘用合同期满或其它原因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注暂住证离开本市。
四、本市国营、集体企业与外商合营时,所需人员可由外商投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从原企业推荐的人员中择优聘用。对剩余人员,由原企业和主管部门妥善安置。全企业合营的,也可以保留原企业的法人地位,以便安置剩余人员。对于这部分职工的安置,中方出资者应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获得的租金中拨出适当金额予以资助。新建单位或原单位安置剩余职工有困难的,经财政、税务部门审核后,可减免上缴利润、调节税、所得税或提高留利水平。有关部门在审查合营企业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同时审批老企业剩余职工的安置方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聘用)制,企业必须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与所聘用职工(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并制定本企业各项规章制度。发生劳动争议的,可申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与企业终止、解除合同的职工,有单位接收的,由新单位办理接收手续,无单位接收的,原身份为干部的,到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登记,由该中心协助推荐工作;原身份为工人的,企业应将其档案转到本人户口所在街道,该工人应到街道劳动部门办理待业求职登记并通过各级人才劳务市场介绍重新就业,也可以自谋职业。
1988年9月12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
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88〕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的意见》,已经国务院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