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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京政办发〔1988〕98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
            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
             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部、人事部关于进一步落实外商投资企业用人自主权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外商投资企业招收城镇待业人员可直接到区、县劳动局办理招工手续。临时工转为正式合同制工人的,应到其户口所在街道劳动部门办理正式招工手续。招聘在职职工时,用人单位可与供人单位直接办理调转手续。其中:属于上级主管部门管理的干部,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招聘专业技术干部和经营管理干部时应报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备案。招收应届大专院校毕业生时,可与院校直接联系,由学校列入计划报市人事局批准。外商投资企业从城镇待业人员和在职人员中招聘工人不能满足需要时,经市、区(县)劳动局批准(个体审批办法另定),可以在本市招收一定数量的农民,但户口、粮食关系不变,离开合营企业后仍为农民。
  二、外商投资企业从在职职工中招聘所需人员时,有关单位应积极支持,允许流动,不得采用不合理收费等手段加以限制。如有关单位(含中央在京单位)在人员流动中发生争议,被聘职工是干部的,可向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仲裁;被聘职工是工人的,可向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申请仲裁。对于仲裁结果双方必须执行,如仲裁后同意流动,原单位仍无理阻拦,被招聘职工可持仲裁通知书到招聘企业报到,继续工作后工龄连续计算。原单位应将该职工的档案转往仲裁部门或招聘企业,不得扣压。
  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拟招聘的专业技术干部和经营管理人员,允许从中央单位向市属单位、从郊区、县向城区流动。对于要求调往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人,凡不属于京政发〔1987〕143号文件规定不得自行离职的,自提出请调报告起2个月后,可以自行辞职。原单位应在该职工辞职后7日内将档案转送原单位所在地区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工人辞职后,可持辞职报告和接收单位商调函到原单位所在地区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办理调转手续,继续工作后工龄连续计算。
  外交企业招聘职工应通过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技术工人交流中心办理,所招聘干部的档案由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代管,工人的档案可委托市技术工人交流中心代管,两个中心可向招聘单位收取一定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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