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发布日期:1994年1月17日 实施日期:1994年1月17日)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
(88)城规发字第225号 8月3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生活居住建筑有良好的日照卫生环境和方便的生活条件,合理使用城市土地,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域内二层和二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
本规定所称生活居住建筑,包括居民住宅(含公寓,以下称居住建筑)和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医疗病房、集体宿舍、招待所、旅馆、影剧院等建筑(以下称公共建筑)。
第三条 居住建筑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单元户型为3个或3个以下居室时至少有1个居室,单元户型为4个或4个以上居室时至少有两个居室,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的范围内。
二、处于朝向南偏东或偏西各105度范围内的居室窗数,必须大于该居住建筑全部居室窗数的一半。
第四条 两栋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至少1栋为居住建筑)的间距,采用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仍小于以下距离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两建筑的长边相对的,不小于18米。
二、一建筑的长边与另一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2米。
三、两建筑的端边相对的,不小于10米。
四、4层或4层以上的生活居住建筑与3层或3层以下生活居住建筑的间距,由规划管理机关按规划要求确定。
第五条 建筑间距符合本规定,但小于建筑防火间距时,须按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居住建筑的间距
第六条 板式居住建筑群体布置时,建筑间距根据其朝向和与正南的夹角不同,采用不得小于附表一规定的建筑间距系数。
第七条 单栋塔式居住建筑在两侧无其他遮挡阳光的建筑(含规划建筑)时,与其他居住建筑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