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细则下达之前,各开发公司应缴未缴的综合开发市政费,由建行经办行根据开发公司,在此期间内销售总收入,一次核定划拨。
2、分散建设单位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由建设单位填制缴纳凭证(由建设银行制定),同时签开付款委托书,交开户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无误后,由经办行将款划拨到市财政局在经办行开立的“分散建设市政费”户内存储者(不计息),此户只收不支。交纳凭证一式三联:经办行留存一联备查;经办行连同收账凭证退回建设单位二联,其中一联交市建委作为审批开工的依据。
3、每月5日前,经办行将上月已收账的资金全数上划建行市分行,分别存入市财政局综合开发市政费和分散建设市政费账户,并按规定计息,利息并入专户。建行市分行按季向市计委、建委、财政局报送收支情况。
4、各开发公司每季度末,向开户建行经办行报送销售收入情况,并与经办行核对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情况,多退少补。
六、关于分散建设住宅按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缴纳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问题。
1、住宅建筑面积按纯住宅建筑面积计算,不包括附属和人防面积。
2、15%的比例含:商业服务网点5%,中小学托幼用房7%,居委会、牛奶站、卫生等用房3%。
3、缴纳办法:由建设单位通过开户行划交给项目所在区存入区财政在建设银行开立的“住宅配套建设费”户内,此项资金由区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银行经办行监督拨付。
4、建设单位能提供配套建设具备开工条件的用地或负责配套项目用地范围内房屋拆迁的,收费标准按纯住宅建筑面积15%的比例每平方米500元计收。
5、属于市专项安排的军队离退休和转业干部住房、中小学教师宿舍、落实私房政策用房、商业职工住宅和1988年6月1日以前,按城市规划要求,建设单位已配套建设了商业服务网点、中小学校托幼用房及其他管理用房的或与有关部门已签订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协议的,不再缴纳相应的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