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公司缴纳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包括在综合开发商品房价格内。
2、开发公司将开发后的土地出售给建设单位自行建设房屋或出售给其他开发公司建设房屋时,出售开发土地的收入由售地开发公司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房屋建设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或由购地开发公司按规定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
3、开发公司与购房单位在1987年7月1日以前签订购房合同、参照市建委、计委、建行(86)京建计字第270号、(86)京计基字第1070号、(86)建京经字第678号文规定价格销售的,按销售收入的9%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
开发公司与购房单位在1987年7月1日以后签订购房合同的,按销售收入(包括预收款)的15%缴纳综合开发市政费。
4、凡属征收范围内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均不减免。
三、关于征收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凡在本市规划市区内,不参加统一开发的基本建设,“不纳入”和按基建程序管理的更新改造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补充规定》和本实施办法缴纳分散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分散建设市政费)。
建设单位缴纳的分散建设市政费纳入项目概算总投资内。
2、承发包公司承建的建设项目由承发包公司按《补充规定》和本办法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
3、住宅建设项目,按纯住宅建筑面积,(不包括附属、人防面积)多层每平方米按400元的15%即60元;高层每平方米按600元的15%即90元,缴纳分散建设市政费,于开工前一次缴清。
四、征收资金的使用。征收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由市计委商市建委统一安排,专项用于综合开发区规划红线以外和分散建设项目红线以外,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建设,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建行北京市分行根据市计委安排的建设计划拨款。收款和用款衔接不上时市财政局负责垫付。
征收的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因已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规模之内,用这笔投资安排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不再计入北京市投资规模,统计上不要重复计算。
五、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费的具体手续。
1、开发公司应缴纳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在其开户的建设银行经办行缴纳。即:开发公司每收取一笔土地开发费和商品房价款(包括预收款),经办行就将其收入的15%代为划缴一笔,存入市财政局在建行有关经办行开立的“综合开发市政费”帐户(不计息),此户只收不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