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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计委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征收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发布日期:1997年3月5日 实施日期:1997年3月5日)废止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
            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88)京计基字第648号)

各区、县、局(总公司):
  为了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促进综合开发区和分散建设项目与市政、公用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更好地解决北京市区房屋建设和城市基础设施协调发展问题。现将《关于在规划市区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设施建设费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照此执行。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1988年7月5日

       关于在规划市属内征收综合开发和分散建设市政、生活服务
               设施建设费的实施办法
 一、为实施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87〕8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城市建设方式加强综合开发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京政发〔1988〕3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的同时加强分散建设管理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关于征收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

  1、凡在本市规划市区内(西起石景山东到定福庄,北起清河,南到南苑,下同),从事开发建设的开发公司均应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从其新征地开发区和旧城成片改建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销售开发的土地和商品房收入中(包括预收款)缴纳综合开发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费(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市政费)。
  前款所称综合开发市政费是指:用于开发区规划红线以外,全市性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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