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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河道砂石开采管理暂行规定》等24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7日)修改

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
 测试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1988年5月14日
 京政办发〔1988〕47号文件转发)


  为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促进节约用水,特作以下规定。
 一、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行计划供水、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上(含2000吨)的用水单位,均应按照本规定进行水量平衡测试。
  月均取水量在2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应进行合理用水分析工作。
 二、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
 三、 本规定所称水量平衡测试,是指用水单位对本单位用水体系进行实际测试,根据其输入水量与输出水量之间的平衡关系进行分析的工作。
  水量平衡测试应按国家制定的标准执行,具体实施办法和技术规范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规定。
 四、 用水单位应通过水量平衡测试,完善节水措施,制订合理用水规划,加强用水的科学管理,实现节约用水。在水量平衡测试中发现浪费用水,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治改进。
 五、 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结束后,应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测试资料,申请验收。验收合格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发给水量平衡测试合格证书。
  水量平衡测试合格的用水单位,应每隔3-5年复测一次,并将复测结果报送原验收部门。
 六、 水量平衡测试实行分级验收:
 (一)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上(含85000吨)的用水单位,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会同用水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二) 月均取水量在85000吨以下的用水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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